2003年3月,小楊被某機械廠招聘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彼此簽署了歷時三年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為6個月,在試崗內(nèi)每個月薪水400元。三個月后,小楊掌握到本地的最低工資是465元,便尋找老總,要求依照最低工資結算薪水。老總覺得小楊仍在實習期內(nèi),算不上公司的宣布員工,最低工資標準不適感用以實習期員工,回絕依照最低工資發(fā)送給小楊薪水。
公司的行為對不對?
公司的了解和作法全是失誤的。
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帶來了正常的工作的條件下,其所屬公司應繳納的最少勞務報酬。《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要求:“員工與公司單位產(chǎn)生或創(chuàng)建勞務關系后,使用、嫻熟、實習期內(nèi),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帶來了正常的工作,其所屬的公司單位理應付款其不低于最低工資的薪水。”因而,雖然在試崗內(nèi),公司單位也需要實行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
公司單位應當當?shù)卣嫉淖畹凸べY付款小楊的試用期工資并補領小楊前3個月的薪水差值。
小楊可以向本地勞動仲裁聯(lián)合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保養(yǎng)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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