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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工資支付的常見問題
2022-02-18 17:06
1、員工在刑事拘留期內,未為公司給予正常的工作的,公司需不需要付款員工薪水?
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要求,員工涉嫌違法違紀被采用司法部門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是被拘留期內,未給予工作的,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薪水。
2、非因員工緣故導致公司停產、停工的,員工薪水應怎樣付款?
根 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要求,非因員工緣故導致公司單位停產、停工,未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最多三十日)的,公司單位應當一切正常運行時間 付款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時間的,可以依據員工帶來的工作,依照彼此新承諾的規(guī)范付款薪水;公司單位沒有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付款員工生活費用,生活費派發(fā)至公司開工、投產或是終止勞動合同。
3、公司因合拼或公司分立以前托欠員工薪水的應如何處理?
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要求,公司單位合拼或是公司分立前托欠員工薪水的,理應在合拼或是分立能償還托欠的薪水;不可以償還的,由合拼或是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單位償還欠薪。
4、施工單位因未潔清工程進度款而引起拖欠工資的應如何處理?
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3條要求,施工單位(小區(qū)業(yè)主)未依照合同約定撥款或是付清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方托欠員工薪水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勒令施工單位(小區(qū)業(yè)主)優(yōu)先墊款員工薪水,優(yōu)先墊款的薪水金額以未付清的工程進度款為限。
工程分包工程建設的項目承包人托欠或是亂扣員工薪水的,工程分包工程建設的發(fā)包方在未付清的工程進度款信用額度內優(yōu)先墊款員工薪水,墊款一部分抵稅工程進度款。
工程分包工程建設的發(fā)包方惡意欠薪、違法分包或是違反規(guī)定容許別人以本公司為名承包工程項目產生欠薪的,由工程分包工程建設的發(fā)包方墊款員工薪水。
5、不具有主體資格的項目承包人拖欠工資或欠薪潛逃,由誰負付款員工薪水義務?
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2條要求,不具有主體資格的項目承包人托欠或是亂扣員工薪水,做為乙方的公司單位理應先付款薪水,再依規(guī)向項目承包人追索。
6、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失效,應怎樣付款員工薪水?
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要求,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決策被裁定撤消或是宣判失效,員工規(guī)定再次執(zhí)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zhí)行,并付款員工在被違反規(guī)定消除 勞務關系過程中的薪水,其標準工資為員工自己前十二個月的均值一切正常運行時間薪水;員工已領到失業(yè)金的,理應所有退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
假如員工被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經裁定撤消或是宣判失效后,員工不肯再次執(zhí)行勞動合同書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要求: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guī)定再次執(zhí)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zhí)行;員工不規(guī)定再次執(zhí)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zhí)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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