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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付款代通知金的情況有什么?
2021-12-17 17:03
在大家日常工作上,大家都了解過公司單位要想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繳納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但大伙兒也許對代通知金這一定義了解很少,那麼,公司需付款代通知金的情況都有哪些呢?下邊,我就和大家一起來聊一聊代通知金這一定義,期待給各位一些協(xié)助。
一、代通知金僅有在合乎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很有可能給予付款:
第一種:員工醫(yī)療期
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yè)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yè)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特別注意:
1、 診療到期后無法立即解雇,必須分辨是不是從業(yè)原工作中;
2、 假如不可以從業(yè)原工作中,必須另行安排工作中;
3、 員工也不可以從業(yè)另行安排的工作中,才可以解雇。
第二種:不可以擔任工作中
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yè)培訓或是調節(jié)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特別注意:
1、 不可以擔任工作中,不可以立即解雇;
2、 必須對員工開展學習培訓,或是調節(jié)崗位;
3、 學習培訓完或調節(jié)了崗位后,員工或是不可以擔任工作中,才可以解雇。
第三種: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
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jù)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zhí)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特別注意:
1、 務必存有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的客觀事實,一般來說,指公司搬遷、組織架構產生重要調節(jié)、內部機構撤并等,造成原勞動合同書沒法再次執(zhí)行;
2、 公司應就原勞動合同書的變動開展商談;
3、 協(xié)商不了,方能解雇。
假如存有以上情況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務必付款,公司有決定權:
1、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比如:10月1日通告,10月31日終止勞動合同);
2、付款“代通知金”(比如:10月1日通告,10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
除開以上情況,法律法規(guī)再無要求務必付款“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測算規(guī)范
代通知金的測算規(guī)定與經濟補償金的測算規(guī)范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明文規(guī)定: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三、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yè)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yè)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yè)培訓或是調節(jié)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jù)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zhí)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總的來說,僅有在碰到以上的三種情況下,公司單位在與員工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才有可能付款代通知金。根據(jù)以上對勞動合同法有關要求的詳細介紹,堅信各位對公司需付款代通知金的情況都是有了基本上的掌握。假如大伙兒碰到了相近問題或糾紛案件,提議大家向專業(yè)的律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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