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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員工工作年限持續(xù)測算
2022-04-12 17:21
公司合并員工工作年限持續(xù)測算申訴人王某稱其于1997年1月到甲公司工作中,彼此于2001年10月6日簽署了歷時一年的勞動合同書。此后彼此未續(xù)期勞動合同書,王某仍在甲公司工作中。2003年12月,甲事務管理因此王某不稱職工作中為由,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因王某在甲公司工作中期內,該所未給申訴人交納社會保險金,王某規(guī)定甲公司按其1997年1月參與工作中補交社會保險金和測算經(jīng)濟補償?shù)钠谙?。解除勞動關系后,彼此因經(jīng)濟補償?shù)臏y算期限及社保費交納期限未做到一致。甲公司不認同申訴人1997年1月到其處工作中,其稱“甲公司的前稱是甲乙公司,2001年2月1日創(chuàng)立,2001年5月甲乙公司又改名為甲公司。王某1997年1月是到另一個甲公司工作中(下列稱原甲公司),原甲事務所已銷戶,因而王某到現(xiàn)在的甲公司工作中的時間應是2001年2月1日”。因此,甲公司還帶來了相關部門有關準許甲乙公司創(chuàng)立及甲乙公司名字變動為甲公司的相關批件。王某對甲事所的認為不予以認同,其稱“現(xiàn)甲公司為原甲事務所與乙公司于2001年2月1日合拼而成,2001年5月9日甲乙公司又改名為甲事所務。因而,甲公司與原甲事務所為同一企業(yè),其與原甲公司中間有繼承關聯(lián)。因而,甲公司應依照其1997年1月參與工作中為其補交社會保險金及測算經(jīng)濟補償?shù)钠谙蕖?。王某與甲公司因補交社會保險金及測算經(jīng)濟補償?shù)钠谙尬催_成一致,故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定給其補交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保險金,付款其7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 此開庭審理后,本委到有關部門查看了相關檔案資料,該檔案原材料表明原甲公司與乙事務所于2001年2月1日合拼創(chuàng)辦為甲乙公司,甲乙事務所于2001年5月9日變動為甲公司。由此,監(jiān)察委員會依規(guī)做出裁定:甲公司給王某交納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保險金,并依照1997年1月為王某的參加工作時間付款其7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分析:有關部門的檔案資料原材料表明原甲公司與乙事務所于2001年2月1日合拼而成甲乙公司,甲乙事務所又于2001年5月9日變動為甲公司。因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有關“公司法人公司分立、合拼,它的權利與義務由變動后的法定代表人擁有和擔負”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注解[2001]14號)第十條有關“公司單位與其他企業(yè)合拼的,合并前產(chǎn)生的勞務糾紛,由合拼后的部門為被告方……”的要求,王某1997年1月即到甲公司合拼前之一的公司工作中,因而,王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應是7年。故甲公司應給王某補交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保險金,并付款王某7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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