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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條例內容是啥
2021-06-28 16:00
北京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條例內容是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告
(京勞社會工作者發(fā)[2003]195號)
各個區(qū)、縣工作和勞動保障局,各局、公司總部,計劃單列公司,中間在京公司:
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我區(qū)制訂了《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現下發(fā)給大家,請于2004年1月1日起貫徹落實。
配件:《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配件: 北京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標準當地用人公司的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確保工傷事故員工的合法權利,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就是指員工產生工傷事故或是患職業(yè)危害后,停止工作接納醫(yī)治,再次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的限期。停工留薪期應持續(xù)測算。
第三條 工傷事故員工應立即將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出示的診斷證明書或是休假證明報贈給所屬單位。由用人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依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配件),明確工傷事故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工傷事故員工自己。
第四條 針對多位置、多機構人體器官遭受損害的,以相匹配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多的限期做為該工傷事故員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 遭到繼發(fā)性損害造成感柒及病發(fā)癥的,依據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能夠在繼發(fā)性損害停工留薪期的基本上提升兩月。
第六條 所受傷未納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實際限期由用人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明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工傷事故員工自己。
第七條 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沒滿,但經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證實工傷事故痊愈的,經工作工作能力評定后停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條 工傷事故員工申請辦理增加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滿期前3日內向型本企業(yè)明確提出申請書并遞交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出示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公司愿意后,能夠增加停工留薪期。工傷事故員工未在要求的時間內明確提出增加停工留薪期申請辦理的,停工留薪期期滿停止。
用人公司對工傷事故員工申請辦理增加停工留薪期有質疑的,應在收到申請辦理后7日內向型區(qū)、縣工作工作能力評定聯合會申請辦理確定,用人公司未提交申請的,視作愿意增加停工留薪期。工作工作能力評定聯合會作出確定結果前工傷事故員工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
第九條 區(qū)、縣工作評定聯合會應將申請辦理增加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公司和工傷事故員工。
第十條 工傷事故員工停工留薪期滿,理應開展工作工作能力評定,停收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必須 再次醫(yī)治的,務必有工傷事故定點醫(y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事故醫(yī)療費給予費用報銷,但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由用人公司發(fā)送給日常生活補貼,規(guī)范不可小于病假工資。
第十一條 工傷事故員工從業(yè)工作中后老傷發(fā)作,必須 再次明確停工留薪期的,按本方法實行。
第十二條 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是并未做出工作工作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公司不可與之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
第十三條 本方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北京市工傷醫(y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與此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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