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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與賠償費之間的關系
2022-09-20 15:49
勞動者在不滿意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辭職,具備毀約客觀事實,這便涉及了合同違約金與賠償費之間的關系。
優(yōu)秀人才市場報報導:羅先生被公司送至海外學習培訓,彼此簽署了歷時五年的工作年限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中要求:假如羅先生在培訓結束后工作年限不滿意五年即離開公司,需按比例分配賠付培訓費5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在參加培訓一年半后,他有了一個更好的工作機遇,因此向公司給出了離職。
企業(yè)完全同意羅先生離職,但由于事前簽署了工作年限協(xié)議書,羅先生務必賠付3.5萬余元培訓費用;需要支付2萬余元合同違約金才可以離開公司。羅先生早知公司會取出這個殺手銅,羅先生列舉他收集到的相關資料,要想證明公司不可以與此同時想要他合同違約金和賠償費。可是企業(yè)也振振有辭:合同違約金和賠償費就是我們協(xié)商一致的條款,即然當時簽了字,今天就不可以悔約。再講,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他說道不可以并且用合同違約金和賠償費。羅先生越想感覺越不太對,我提前辭職固然是我理屈詞窮,可是企業(yè)為我的學習培訓、測試一共花掉了五萬元,現(xiàn)在為什么叫我賠五萬五千元?工作年限協(xié)議中這個條文本來就不科學。于是他就向勞動爭議仲裁聯(lián)合會給出了仲裁申請。
監(jiān)察委員會通過用心地調研,覺得:工作年限協(xié)議中雖可約定違約金和賠償費,可是一方產生違規(guī)行為時,二者只有擇一可用。因為羅先生在簽訂工作年限協(xié)議后僅是公司上班了一年半,理應按比例分配賠付企業(yè)損害3.5萬余元,此金額高過合同違約金2萬余元,故企業(yè)可以規(guī)定羅先生付款賠償費3.5萬余元。
這一異議涉及了合同違約金與賠償費之間的關系。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費是兩個易混這個概念,二者不僅有聯(lián)絡又有差別。
聯(lián)絡:它們是違反勞動合同所理應承擔的風險;擔負合同違約金和補償金的主觀要件全是員工有過錯,客觀要件全是員工有毀約客觀事實
差別:
(1)是不是寫到合同書。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被告方經濟損失時,只需合同里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樣一方當事人毀約后就需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文約定的給付合同違約金。而賠償費的給付是按實際導致的水平去進行的,不管合同里有沒有相對應的條款。
(2)是不是導致直接損失。因為支付違約金的標準是違約方有毀約這一事實,而無論他是不是存有損害,因此使合同違約金在性能上具備處罰的特性。而付款賠償費的前提不僅僅是員工有毀約這一事實,更重要分辨根據(jù)是要有直接損失,賠償費一般具備償還的特性。
(3)金額與直接損失之間的關系不一樣。因為合同違約金是提前在工作合同中約定的,因此所發(fā)生的損害可能和合同約定的金額很有可能不一致,而賠償費是絕對依據(jù)直接損失大小來決定的。
(4)是不是可用均分標準。合同違約金不和直接損失相關聯(lián),只需承諾合乎一般的社會標準和職工的承受力。而賠償費是和直接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與員工獨特福利工資待遇并訂立工作年限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損失隨職工的服務年限而降低,因而理應逐年遞減。
根據(jù)合同違約金和補償金的以上優(yōu)點,我們都知道合同違約金與賠償費在勞動合同書中能夠與此同時承諾,但當職工的違規(guī)行為導致企業(yè)直接損失時,用人公司能不要讓員工與此同時支付違約金與賠償費呢?依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公司只能選可用合同違約金與賠償費中的一個。而且如果與此同時可用,會導致員工對一個違規(guī)行為承擔雙向壓力,對職工而言不公平:本案羅先生與用人單位從總體上培訓費在工作年限協(xié)議中約定違約金和賠償費是違法的,但不能承諾二者與此同時可用;即便協(xié)議書那樣承諾,因為違背了法律法規(guī)、政策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也歸入失效。羅先生的離職歸屬于違規(guī)行為,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合同違約責任,但是不能僅僅是因為協(xié)議中有這樣承諾就閱簽,而不談承諾自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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