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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銷售任務 工資也不能低于最低標準
2022-05-17 16:33
小李在壽光市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工作,在干完一個月后,小李僅拿到了420元工資,遠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920元,小李找到公司交涉,要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公司卻稱,小李未完成公司要求的3項保單任務,所以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小李的工資數(shù)額。小李感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補發(fā)工資500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發(fā)放的工資就應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盡管小李未完成基本工作目標,但仍然提供了正常勞動,因此其工資就不應當?shù)陀诋數(shù)刈畹凸べY標準920元,公司應補發(fā)差額部分。后經(jīng)調(diào)解,保險公司補發(fā)了小李的工資差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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