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社會保障部《國有企業(yè)工資內(nèi)外收入監(jiān)督檢查實施辦法》(勞部發(fā)〔1995〕218號)要求:
1.公司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本公司薪水的、外收益等狀況推行內(nèi)部控制。
2.公司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不真正、不正規(guī)的領到薪水內(nèi)、外收益的憑據(jù),不予以審理;對記述不精確、不完善的憑據(jù),給予退還,并規(guī)定更改、填補。
3.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違背我國勞動者報酬、津貼補貼、其他收入等要求的收入支出不予以申請辦理。勸阻和改正失效的,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務必向上級領導負責人企業(yè)明確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解決。上級領導負責人企業(yè)在收到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的匯報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務必做出處分決定,并對決策負責任。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處置結果有質(zhì)疑,務必報財政局、社會保障、審計機關,收到匯報的機關單位理應承擔解決。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不向上級領導負責人企業(yè)或財政局、社會保障、審計機關明確提出匯報的,也行為責任。
4.公司務必接納社會保障、財政局、審計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要求開展的監(jiān)管,屬實給予公司薪水內(nèi)、外收益等相關狀況,不可回絕、掩藏、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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