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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不佳能不能減少員工工資
2022-02-15 16:16
沈陽市群眾陳小姐在一家商貿公司工作中,企業(yè)最近以經營狀況惡變?yōu)橛桑鞔_提出要減少員工的工資。陳小姐在該公司早已工作中5年,且勞動合同書都還沒期滿。陳小姐感覺,工資原本也不高,沒法再接納減薪,離職又沒有什么勇氣?!肮臼遣皇悄芤越洜I狀況惡變?yōu)橛?,一方面減少員工的工資呢?”陳小姐問。
新聞記者就這事資詢了遼寧省同澤法律事務所齊睿龍刑事辯護律師,齊律師表明,該企業(yè)一方面減少員工工資的作法,相當于私自變動了勞動合同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動工作合同約定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即變動勞務報酬歸屬于工作合同約定的必不可少內容之一,是必須彼此協(xié)商一致,才可以改變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要求: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zhí)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公司單位在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付款對應的經濟補償。
因而,陳小姐無須積極離職,公司單位減薪務必和她商議的。如協(xié)商不了,由公司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陳小姐可以獲得對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還能夠認為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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