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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員工代通知金有到頂嗎?
2021-12-31 16:05
一、解雇員工代通知金有到頂嗎
有封頂,假如公司單位沒有依規(guī)提早一個月通告的,以計付一個月薪水做為替代。代通知金是指公司單位在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當提早一個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單位沒有依規(guī)提早一個月通告的,就必須計付這一筆代通知金。
二、有關歸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二種,第一種北京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要求,是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就是指在工作終止合同前,公司單位沒有依規(guī)提早30天通告員工的,應當付款沒有提早通告的日期相匹配的月薪的賠付,這也是一種承擔責任。實際條款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期滿前,公司單位需要提早30日將結(jié)束或續(xù)簽勞動協(xié)議意愿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經(jīng)商議申請辦理中止或續(xù)簽勞動合同書辦理手續(xù)。第四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本要求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解除未提早30日通告員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職工平均工資為規(guī)范,每延遲時間1日付款員工1日薪水的賠償費。這也是對公司單位沒有依規(guī)提早30天通告而導致員工的薪水損害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要求的,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各地“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要求的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資企業(yè)常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總的來說,代通知金僅僅一個月薪水的計付,說不上來是否有到頂。公司單位毀約消除與員工的勞務關系的狀況,要是沒有提早三十天通告該員工,那麼就必須計付代通知金,并且這還并不是包括了賠償金的一筆花費,公司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對于此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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