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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超出兩個月如何賠付
2021-09-02 16:22
欠薪超出兩個月如何賠付
根據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工的企業(yè)無端托欠員工工資,員工能夠 檢舉到工作行政機關,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賠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公司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guī)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qū)、設區(qū)的市級政府發(fā)布的本區(qū)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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