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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以后勞務關系不消除的危害是啥?
2022-02-17 16:51
公司單位與未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簽訂合同,應擔負因而產生的不好法律法規(guī)不良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公司單位招收與別的公司單位還沒取消或是終止合同的員工,給別的公司單位導致?lián)p害的,理應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假如原企業(yè)合同書沒消除,不可以與新企業(yè)簽訂合同,個人社保也只有由原企業(yè)交納。
(一)公司單位很有可能為此為原因拖欠工資;
(二)社保轉移必須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或離職證明,無有關有效證件很有可能沒法申請辦理;
(三)住宅提取公積金必須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關系就沒有離職證明;
(四)如果不終止合同,會危害下崗再就業(yè),沒有原公司的離職證明下一家企業(yè)很有可能不容易和員工簽訂合同,由于很有可能會給新企業(yè)產生風險性。
公司單位與員工中間的勞務關系不容易全自動消除,而必須一定的程序流程,如彼此商議、一方以書面形式告知、訴訟或是起訴消除。實踐活動中,除彼此商談消除、訴訟或是起訴消除外,公司單位或是員工通常忽略單方面以書面形式告知解除勞動關系,有的口頭上告之就可以,也有的索性哪些辦理手續(xù)也不執(zhí)行,就覺得全自動消除了,其實不是。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文規(guī)定:終止合同理應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實習期提早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進而看得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關系不容易全自動消除。
公司單位違規(guī)未向員工出示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書面形式證實,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zhí)行;給員工導致危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公司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出示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lián)遷移辦理手續(xù)。 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要求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公司單位對早已取消或 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歸檔。
公司單位招收與別的公司單位還沒取消或是終止合同的員工,給別的公司單位導致?lián)p害的,理應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不論是對公司單位或是對員工本身來講,本身的利益維護全是十分的至關重要的。因此當員工要離去原企業(yè)時,一定要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以防引起沒必要的損害。在公司單位招騁員工時,也一定要對所招之人會有詳盡的掌握,果斷不招勞務關系未消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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